"国六条"深圳细则浮出水面项目控制非总量控制 楼市调控“国六条”的地方细则的“难产”局面有所松动。昨天,记者获悉最新消息,深圳市政府已签发“深府[2006]98号文”:《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以及部门任务(下称“深15条”),这是在“深八条”(深府[2006]75号文)之后,深圳贯彻“国六条”的具体地方细则。 不过,不少深圳房地产业内人士表示,虽然户型趋小是目前的趋势,并不会形成很大的楼市利空,但是购房者的观望气氛将是对楼市的最大挑战。另外,开发商可能会借助于修改规划的借口,谋求变相囤地来对抗新政。 项目控制而非总量控制 深圳的《通知》中没有强调“90平方米要占70%”,但是作为附件的“深15条”的部门任务分解中明确要求,6月1日后,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都要进行清理,必须符合90平米户型占70%以上的套数和比例要求;而且要求以项目控制,而非总量控制,凡不符合的必须按要求进行套型调整;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住房结构比例的,必须报建设部批准。 “深15条”还明确要求,自6月1日起新出让的住宅项目(含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注明“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住宅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 每年将有10亿公共租赁住房投资额 “深15条”明确要求深圳每年将全市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建设。深圳知名地产人士半求表示,如果按照深圳每年土地收益的最高纪录100亿来计算,就意味着深圳将有10亿/年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建设投资金额。 “深15条”还要求,从5月30日起一律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审批,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供地和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进行全面清理。这就意味着,在“深15条”生效的时间段里,深圳将不会新增别墅用地。 户型趋小不会形成很大利空 国泰君安资深房地产行业研究员张宇认为,从城市的发展来看,户型趋小是大趋势,所以深圳率先出台的细则对市场的影响并不会如想象中的那么利空。另外,对于上市公司来说,今年的业绩不至于受到很大影响。 深圳青彦地产市场研究中心经理青忠贵表示,深圳房地产开发商向香港学习较多,户型偏小,因此户型影响较小。但是,在深圳细则中,“公共租赁房”这些特色政策还是有一定的“杀伤力”。(上海证券报) 全国首个地产调控细则出台 10项新政限楼价 记者从深圳市政府98号文件中获悉,深圳日前正式出台了10项新政,以调控暴涨的楼价。 据了解,这10项措施中包括新楼盘严格执行新的住房结构比例,每年将全市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等措施。今后3至5年内,深圳市将适度增加住宅用地供应规模,适当提高房地产开发强度,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供地和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经济适用房5年内不得转让,措施中对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行为也出招严厉打击,对“性质严重的,应当依法依规给予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深圳市政府发出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中内容可用一句话来概括,那就是严格贯彻九部委《意见》精神。 《通知》要求,自6月1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过去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凡不符合该要求的,均应进行套型调整;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住房结构比例的,必须报建设部批准。今后新出让的住宅项目,达不到70%以上标准的,不得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为抑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囤积土地和房源,对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等贷款条件的房地产企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从6月1日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期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20%的规定。 《通知》说,今后3年至5年内,适度增加住宅用地供应规模,进一步调整住房供应结构,适当提高房地产开发强度;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的用地供应不低于年度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供地和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此外,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将制定相关规则,明确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以招标方式出让;招标方案根据住宅套型、价格、工期、质量保证等因素综合评定。 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置。 《通知》要求深圳的各区政府、市规划、国土房产等部门,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促进住房保障由“以售为主”向“以租为主”转化,充分发挥政策性住房在平抑房价、稳定市场中的积极作用。同时,加快落实年度经济适用房建设方案,经济适用房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 《通知》还要求市国土、房产、工商等部门严厉打击囤积房源、恶意炒作、分期销售、哄抬房价的企业,对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应当依法依规给予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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